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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与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之再探索——以W市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

     

摘要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汲取了多年来的探索经验,在法律层面上设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2019年年末通过的《社区矫正法》第18条赋予了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调查评估的权利。各地司法机关也在不断地进行积极有益的尝试。但对W市2017年~2019年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研究中发现司法机关在运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调查主体多样化、调查内容欠规范、报告质量不达标、缺少异地社会调查及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调查员的诉讼地位不明确等问题。解决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司法机关完善和规范调查报告的收集、审查程序,明确调查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同时要提升社会公众对社会调查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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