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译: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监管(EC)在化妆品上的1223/2009中,保护消费者作为化妆品的买家和用户
机译:2009年8月27日第822/2009号委员会条例(EC),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396/2005号条例(EC)附件II,III和IV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了嘧菌酯,阿特拉津,氯麦角,环丙定胺的最大残留量,某些产品中或产品上的苯二酚,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氟地西尼,氟草烟,茚虫威,曼地拉米德,三碘化钾,螺四茂,四康唑和硫胺
机译: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第(EC)No 1107/2009号条例,2011年9月29日委员会执行条例(EU)第974/2011号批准了活性成分苯丙氨酸酯,并修订了欧盟实施条例(EU)540/2011和委员会决定2008/934 / EC的附件
机译: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安置植物保护的第(EC)No 1107/2009号条例,委员会实施2011年12月22日第(EU)No 1381/2011号规定,关于未批准活性物质氯仿产品上市,并修改第2008/934 / EC号决定
机译:重点关注亮肤产品的化妆品中重金属的允许含量全球法律法规的回顾
机译:化妆品安全法规:欧洲,美国和马来西亚的比较研究
机译:化妆品产品的体外挑战测试与消费者使用测试的相关性。
机译:2009年5月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469/2009号条例(EC)第3(D)条关于医药产品补充保护证书的解释案中罗马尼亚法律法院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