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译:关于事故后的改善和违反安全考虑义务的判决案
机译:关于事故后的改善和违反安全考虑义务的判决案
机译:抑郁症发作后大约2年零3个月,员工自杀和违反公司安全考虑义务-大阪地方法院于2010年2月15日裁定-
机译:大约2年后抑郁症大约两年,三个月后三个月后,员工和安全考虑强制违反了公司 - 大阪地区法院2010年2月15日
机译:老年人司机事故分析分析及违规测量暂停变化的可用性
机译:抑郁症患者血浆游离和硫酸盐结合的MHPG水平的变化:治疗改善组和未改善组之间的比较研究
机译:(民事案例研究)在美国海军横须贺基地从事尘肺病的日本雇员在石棉尘埃工作的案例中,基于对雇主所在国家/地区违反安全考虑义务的情况,要求其赔偿损失(横滨地方法院横须贺分院,Hira 11(wa)No.219,损害赔偿案件,2002年10月7日判决,No.1111,p。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