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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公司的期间费用分配及其双因素分配方法的应用

         

摘要

正《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引进成本计算上的制造成本法,纠正了采用完全成本法因为摊算滚动造成的利润不实和纳税偏差、评价偏差。显而易见,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本期收入不能抵减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就会出现亏损,使“潜亏”转变成为“明亏”,在市场经济下,如何合理地分配企业集团公司的期间费用,势必成为公司相关部门十分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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