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青春岁月 >民法本位之我见

民法本位之我见

     

摘要

在个人与权利本位之间,个人本位是权利本位的前提,因此,个人本位是民法的最本原的核心本位.划分民法本位的标准有二:一为权权抑或义务,二为个人抑或社会.二者一视角不同,但可同为标准,日互能补充、衬应.个人多为权利,若以社会为重,则对个人多是义务.笔者一认为,将其称作民为本位更贴切.因“民”即“人”、“市民”、“民事主体”.而个人本位中的“个人”指“人”,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时甚至是私身份的国家.为防将“个人”误解为仅指“自然人”,用“民”则更能直白地广括各种民事主体.民本位其实就是民事主体的本位,民法应以个人为本位,不提权利本位.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