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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中拒绝受领的法律效果——“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评释

     

摘要

在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预付款项不予退还”内容时,其属于我国《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如若消费者无正当理由地单方终止消费,并造成服务提供不能履行时,应依服务合同上的价金风险负担规则,肯定经营者继续享有报酬请求权.在合同约定消费者应负受领配合的义务时,消费者拒绝受领的行为同时成立违约责任,在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划定上,应受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调节.在评价拒绝受领行为的法律效果时,应将价金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区分考察,不宜混同.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请求权基础思维方式的运用,仍然亟待加强.本案裁判虽有较大偏误,但亦有可肯定之处,同时遗留下诸多问题有待将来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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