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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公民手机的合宪性控制

     

摘要

手机作为公民的通讯工具、隐私存储器、电子定位器以及公民的私有财产,密集荟萃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搜查公民的手机,必须进行合宪性控制。合宪性控制的方法主要为:立法上坚持法律保留原则,执法上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执法尺度上坚持比例原则,权利被侵害后,坚持可救济原则。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的合格衍生品,不具备合宪性的独立评价意义。《规定》所依附的刑事诉讼取证制度,本身具有一些宪法学上的缺陷:搜查手机并没有特定案件和特定情况的限制,门槛也很低;搜查的审批权和执行权在程序上未作分离;错误的技术侦查和错误搜查也不是国家赔偿的范围,这些缺陷都有待于我们在未来进行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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