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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基本义务对于集体法益的证立与界限——以《刑法》第299条为例

         

摘要

除传统的公共利益条款外,公民基本义务也应构成证立刑法学中集体法益的宪法基础.例如,《刑法》第299条"侮辱国家标志罪"保护的国家尊严法益即建基于《宪法》第54条公民"维护祖国的荣誉义务".受公民基本义务本质属性的影响,国家尊严法益以实现国家自身的存续为依归,相较于个人法益具有"自始的"或者"原初的"独立性.有鉴于此,对于本法益的合宪性控制不应继续沿用基本权利教义学的审查框架,而应立足于基本义务"二阶段的具体化模式",在"核心决定"与"技术性、细节性规定"的二分中确立全新的合宪性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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