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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公权监督属性的迷失与归位

         

摘要

民事抗诉的基础或依据是检察监督权,针对的是审判权,在性质上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与检察机关抗诉事由同一化,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又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申请抗诉的前置条件,这些立法安排不断增强了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救济功能,与其应有的公权监督属性、公权监督目的渐行渐远.对于民事抗诉公权监督属性的迷失,应尽快在理论认识上厘清,在立法、实践层面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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