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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垄断协议规制的双层平衡模式

     

摘要

《反垄断法》第13、14条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第15条豁免满足一定条件的该等协议.垄断协议定义中的“排除、限制竞争”要件设置了经济分析进入法律分析的“端口”.但执法机关坚持认为前述两条对垄断协议采取本身违法态度,不容许其他解释.不少学者虽认为应该对某些垄断协议采用合理原则,但以豁免条款项下的平衡否定在垄断协议认定阶段进行平衡分析,关闭对接经济分析的“端口”,导致《反垄断法》出现众多“解释困境”.采用双层平衡模式可使这些难题迎刃而解:允许在垄断协议认定阶段考察竞争效果间的平衡,视情况采用本身违法或合理原则;把豁免的性质界定为公共政策抗辩,在豁免阶段以比例原则考察竞争与其他公共政策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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