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乡镇论坛》 >女工维权:“三期”不是“杀手锏”

女工维权:“三期”不是“杀手锏”

         

摘要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女工使用该“挡箭牌”并非可以随心所欲。有约在先。工作地点可变更[案例]刘女士入职该公司时,公司明确提出,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调动刘女士的工作地点。经刘女士同意后。还将此写入了劳动合同。2015年4月1日,公司决定将刘女士调往位于江西赣州的分公司担任副总一职。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