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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公款罪中“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

         

摘要

刑法理论界对“挪而未用”性质的确定存在严重分歧。学者对犯罪实施者挪出公款并且进行使用的情形都毫无疑问的赞同为犯罪既遂形态,但是对行为者在挪出公款之后,其自身并没有对该笔钱款做出任何处理的情形中存在不同看法。“挪而未用”的情形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款的所有权,扰乱了对公众共有财产的调配管理。因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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