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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中挪而未用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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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一章 案例引发的问题

一、案例介绍

二、关于本案的不同观点

(一)既遂说

(二)未遂说

(三)不构成犯罪说

三、本案争议焦点——对挪而未用的定性

第二章 解读挪而未用

一、内涵

二、类型

(一)非法活动型

(二)营利活动型

(三)其他活动型

第三章 挪而未用定性的理论基础

一、目的犯理论

(一)目的犯概述

(二)目的犯分类

(三)目的犯中目的的证明

二、挪用公款罪属于目的犯

三、“归个人使用”属于主观要件,不属于客观要件

第四章 挪而未用的定性

一、构成犯罪既遂

二、本案的结论

结 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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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务类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中挪用公款类犯罪占了很大比例。其中,对于挪用公款中挪而未用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有的人认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有的人认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未遂,还有的人认为不构成犯罪。之所以对挪而未用定性出现这么大争议,本质的原因在于对《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理解不同。笔者为了平息这一争议,尝试从理论上找到依据,以期能够正确的分析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笔者在文中应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案例进行分析解读,为得出正确结论,采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模式。大前提就是目的犯的相关理论,包括目的犯中目的的证明,分类等,小前提是挪用公款罪属于目的犯,结论是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并且有挪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目的,客观要件是将公款从单位中挪出的行为。因此,利用目的犯的理论,得出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有目的犯理论的支撑,能够保证结论的正确性。
  笔者对挪而未用进行定性,沿用的犯罪论学说仍然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苏联的“四要件学说”,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目前我国很多学者主张推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的“三阶层说”,鉴于大陆法系的“三阶层说”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全面应用,仅限于学术上的探讨,所以本文在分析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时应用的还是实践中通用的“四要件学说”。
  笔者认为,挪用公款中挪而未用若成立犯罪,则只能构成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及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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