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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吸引物权再考察

         

摘要

扎根于中国旅游发展的现实,从法理方面回应了张琼和张德淼《旅游吸引物权不可统一立法之辨析》一文(简称“张文”)的质疑,对旅游吸引物权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澄清.文章指出:(1)吸引物权具有典型物权所共有的一般特征,同时又有其独特性,不能归属于债权范围,用债权方式加以解决.(2)旅游吸属无体物,在可管理的范围内,也可成为物权的客体.(3)旅游吸引物权具有排他性,可以成为其他交易的标的物.(4)旅游吸引物的概念只强调物的旅游吸引价值,并不会对物的产权属性做出改变.“一物一权”原则完全适用于吸引物权的定分.“张文”对旅游吸引物的概念存在误解.文章继而结合现行资产评估方法中的收益法和市场法,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特点,提出了基于门票收益的旅游吸引资产评估方法.这一方法可以较好地应用于对物的旅游吸引价值(资产)的评估.研究表明,旅游吸引物权并非“张文”所言“表现为虚幻的、不可操作的法律概念”,它不仅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社会实践经验的合理性,而且具有满足旅游吸引物交易保护要求的逻辑合理性,有着广阔的实践应用潜力.将吸引物权物权化不仅可赋予所有权人应有的法律主体地位,还将使我国旅游发展更加标准化和规范化,同时使旅游吸引物保护的权利、义务更加明晰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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