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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新社会治理应避开的几个误区

         

摘要

cqvip:创新社会治理是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社会管理发展为社会治理,反映了我们党的治理理念的高度提升,适应了我国新时期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在新时期的新期待。[1]近几年,我国创新社会治理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今后工作中,仍要避开一些误区。 一、价值理念误区 (一)价值定义不够准确 准确定义公共价值是实现创新社会治理目标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只是一个宏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通过实现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目标的多个层级的多个子目标来支撑。从这些年的实践情况来看,多数创新社会治理的价值、具体目标和任务都能被准确定义,但个别创新社会治理的价值定义还是有所偏差的。从创新内容的角度看,内容不是辖区内亟待解决的社会治理问题,或者是内容与辖区内社会治理事务的因果关系并不明显;从创新效果的角度看,在辖区内的一系列创新社会治理“动作”之后,该区域的社会治理形式发生了变化,但该区域的社会治理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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