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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伪造有价票证罪中“其他有价票证”的范畴

         

摘要

有价票证自身具有的使用价值使得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对其伪造变卖,并在票据上盖有自身伪造的印章,使消费者真假难辨,从中获取巨额暴利。对于一般的公司、娱乐行业所派发的有价票证,定伪造有价票证罪自然无疑,但一些涉及政府、事业单位的有价票证犯罪案件,因票证上盖有机关、事业单位公章,往往对政府公信力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该类案件属于处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交叉盲点,在刑法条文的适用上存在较大分歧。通过以下一则案例,浅析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有价票证罪的范畴,并对适用何种罪较为宜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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