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致谢
序言
1 问题的提出
1.1 案情介绍
1.1.1 宁夏宝塔集团案
1.1.2 台州恒慈进出口贸易公司案
1.2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
1.2.1 立罪逻辑
1.2.2 法益保护选择
1.2.3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界分处理机制
2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立罪逻辑
2.1 立罪至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立罪的应然逻辑
2.1.1 立罪至后逻辑产生的背景
2.1.2 立罪至后逻辑下的法律规制程序
2.2 无先而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罪逻辑规则之背离
2.2.1 当前我国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立罪逻辑
2.2.2 无先而后情形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的体现
3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法益保护倾向
3.1 秩序维护: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法益保护之选择
3.1.1 秩序法益观形成的背景
3.1.2 秩序法益观在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性
3.2 利益保护: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法益保护之转向
3.2.1 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的定义
3.2.2 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的先进性
4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界分处理机制
4.1 刑民交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常见的案件类型
4.2 刑事优先: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
4.2.1 现有处理机制的局限
4.2.2“争议性刑民交叉案件”的认定及处理
5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罪及处理机制的完善
5.1 落实刑法补充性原则
5.2 形成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
5.3 完善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处理机制
6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独创性声明
学位论文数据集
北京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