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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法学的研究对象

     

摘要

农业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使农业法学自成一体并能更好的指导并规范农业实践,解决三农问题,必须进一步界定其研究对象.我国对农业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晚,对农业法学研究对象的定位至今也未达成共识.农业法学理论界将其研究对象归结为"农事关系"或"特定农业或农村经济关系",关于其的内涵外延问题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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