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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海上保险的影响——以海上保险主体的多元化为视角

         

摘要

《保险法》调整所有类型的保险,是保险领域的一般法;《海商法》第12章关于海上保险的内容是特别法.但由于《海商法》早于《保险法》出台,当两法存在冲突时并不能简单地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而应当根据《立法法》第85条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海商法》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两法存在明显差异,相关部门也未就此问题做出说明.这在理论和实践上产生了一些问题.《海商法》应当效仿《保险法》,引入投保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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