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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僵局裁判解散的法律思考

         

摘要

公司是按照权力制衡的宪政模式建立起来的,其正常运行是依靠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但权利制衡有时会导致公司不能作出任何决策和行动。如果两个股东或者两个小集团相互制约,使对方都不可能有效地控制,就会出现公司僵局的结果。僵局可能发生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发生在董事之间。如果股东陷入僵局,公司能在现任董事领导下继续经营,通常的规则是董事为公司服务到有继任者为止。若僵局导致随后的选举不能如期举行,那些在任的董事将无限期连任,董事间的僵局会阻碍公司使其无法运作,但是更为常见的是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会继续经营生意,直到被另一集团完全赶走。公司僵局大都发生在人数较少,人合性较强的有限公司中,特别在只有两人股东的有限公司中更易发生。比如我国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就比较常见。因为这类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均衡、各方委派的董事人数也相当或者相同,因此一旦出现矛盾容易产生势均力敌的僵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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