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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辨析

     

摘要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主要设置了两种不同的案件类型,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此两类案件的现实数量严重失衡,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类型过少,未能有效发挥该制度预先设计的效用,这一定程度上归结于违法行使职权认定的模糊性以及受案范围的局限性。为此,有必要对“违法行使职权”进行重新解读,逐步由行政机关的环境职权过渡至环境职责,并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优化的背景下,扩大与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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