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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伙”之我见

     

摘要

本文认为: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不宜采用企业合伙形式。 立法者对企业合作形式是持谨慎态度的;缺乏人际关系这一合伙的基础亦无权威人物作总裁人;目前企业合伙中存在的问题较多亦说明:企业联合不宜采用合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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