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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要素——以《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前后之比较为视角

     

摘要

合伙人要素是合伙企业诸要素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如何解读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中的"其他组织"是一个难题.合伙企业可以成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自然人合伙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合伙企业存续过程中,自然人缺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必导致当然退伙.成为有限合伙人的行为属于<公务员法>所规定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范畴,所以公务员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人.一人可以同时成为数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要受到诸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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