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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官法对中国司法解释发展的启发

         

摘要

罗马裁判官法虽与中国的司法解释制度有调整对象、适用阶段、合宪性等诸多差异,但在功能上均具有"帮助、补充、修改"之效果.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针对现行司法解释"立法化"的现实,结合我国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司法机关应保持司法权的被动性,限制颁布司法解释的范围和频率,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时也应严格遵循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并强化说理.针对司法解释多且杂的弊端,应对现有司法解释进行梳理,融入民法典中或以立法解释的形式与民法典配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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