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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头之曲与场上之曲

         

摘要

@@ 在中国戏剧史上,长期以来,就有所谓本色派与文采派的不同创作流派.本色派偏重剧作的演唱价值,文采派偏重剧作的阅读价值.前者是对戏剧的"舞台性"的注重,后者则是对戏剧的"文学性"的注重.持有这两种不同创作追求的戏曲作家中,都曾产生过杰出的人物,如元代的关汉卿和王实甫,明代的沈璟和汤显祖,清代的洪昇和孔尚任.但是,如果偏于极端,则会影响戏曲创作的质量.文采派的极端则为骈绮派,如明后期的"昆山派";本色派的极端则为格律派,如明后期的"吴江派"末流.前者一味炫示作者的才学,后者不顾文学形象的精美,故而均不能创作出真正的艺术精品.针对此种创作现象,戏曲批评史上出现了重"案头之曲"或重"场上之曲"的不同曲学流派,并进而产生了持折中态度的"双美"派.明代曲学界对<琵琶>、<拜月>的褒贬,对汤、沈的抑扬,就是不同曲学流派之间的重要辩论.在辩论中产生了越中以王骥德、吕天成为代表的"双美"派,在理论上取得重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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