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一、提单和信用证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信用证就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从信用证的基本原理来看,所谓信用证就是"一个原则,两个凭证"."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也就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原则."两个凭证"就是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管合同,只凭单证,不管货物.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处理的只有单据和凭证,这是银行的权利范围也是义务范围,除非存在信用证欺诈等情况,否则银行根本不需要考虑基础合同是否有真实的国际贸易背景,也不需要考虑所处理的单据是否含有虚假的成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