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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论原始公有制转化为奴隶制的规律和东西方奴隶社会所有制的本质

             

摘要

正 在探讨原始公有制转化为奴隶制的规律之前,先要弄清马克思是否承认原始公有制和奴隶制社会形态的存在。对此问题,在史学界以及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上,无论在国内国外都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 有些论者认为马克思在1877年(摩尔根的《古代社会》问世之年)以前,还不知道人类发展史上原始公有制的存在。事实并非如此。 马克思早在1857——1858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就提出:“历史却表明,公有制是原始形式(如印度人、斯拉夫人、古赛尔特人等等),这种形式在公社所有制形式下还长期起着显著作用”。在同一时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他写道:“……人类朴素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每一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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