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检察官 >不能用预判的应然情形作为定案证据

不能用预判的应然情形作为定案证据

     

摘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据以定案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的标准首先要求在案相关证据是客观现实存在的、是实然状态的,不能把预判必然出现的情形作为证据,不得把应然的状态作为证据,否则就无法实现“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也就无法实现证据的“确实”.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