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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

         

摘要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一)项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行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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