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税收征纳》 >原告提出新证据法院可否采纳

原告提出新证据法院可否采纳

         

摘要

一、案情简介 2004年3月某区国税局对某珠宝有限公司进行增值税纳税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03年1月至12月期间偷税62.3万元.占应纳税额9.3%。2004年4月6日区国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同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审查,复议机关认为区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区国税局补缴税款故处罚决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