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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关于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清偿顺序辨析

     

摘要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对于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规定并不一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而按照《企业破产法》109条之规定:“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理论和实务界对此问题亦颇有争议,笔者将就此展开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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