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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优先权与无担保债权的竞合

         

摘要

税收债权与无担保债权竞合时,基于税收债权的公益性质,以及其保障现代国家正常运作的作用,赋予其优先权有着必要.税收债权以优先无担保债权为原则,但不能以"公益"之名义,肆意侵犯无担保债权人,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将体现保障劳动者利益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的无担保债权置于税收债权之前受偿是例外.税收优先权的立法规定既适用于破产案件,也可适于非破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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