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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差旅费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要

问:我公司是于2009年1月12日注册成立的高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药的研发和生产,公司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公司现有职工320人,其中科研人员35人.由于公司的研发机构设在远离主城区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研发的科研人员经常需要加班,科研人员离开公司时公交车已经停运了,员工只能乘坐出租车返回,因此,公司除支付加班费以外,员工还可凭出租车票报销返程路费,公司月末将这部分出租车票汇总计入“管理费用”.另外,公司目前职工食堂还没有建成,全体职工中午只能外出就餐,公司每人每天支付误餐补助20元,月末员工凭借餐饮发票到公司报销,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请问,我公司这样处理加班费、差旅费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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