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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产在投资环节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319号)的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因此,2007年9月将房屋评估后作为投资时,按照当时的政策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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