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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发生的就餐费是否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摘要

问:我公司为一家经营旅游的旅行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请问,我公司组织旅游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就餐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当按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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