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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是否应当一律入罪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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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醉酒驾驶入罪引发的争议

(一)醉酒驾驶的危害及入罪化

1.醉酒驾驶及其危害

2.危险驾驶罪之涵摄

(二)醉酒驾驶是否应当一律入罪的分歧

1.适用“但书”说

2.一律入罪说

二、从刑法解释理论的角度分析

(一)刑法解释理论简述

(二)但书的立法价值和司法适用

1.但书的立法价值

2.但书的司法适用

3.但书规定在醉酒驾车行为入罪中的反思

(三)实质解释不应当脱离法律文字

1.立法本意没有情节要求

2.醉酒驾驶标准是规范性的立法推定

三、从抽象危险犯理论的角度分析

(一)抽象危险是否与实质解释相冲突

(二)抽象危险是否与法益保护相冲突

四、从一般预防理论的角度分析

(一)抽象的刑罚必要性在刑事政策上的目的

(二)刑法规范的行为强制性与裁判性分离之可行性探讨

(三)醉酒驾驶入罪的公众认同性和实际效果

1.醉酒驾驶入罪的公众人认同性

2.醉酒驾驶入罪的实际效果

小结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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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醉酒驾驶是指达到醉酒标准后驾机动车的行为。目前关于醉酒驾驶的标准依据的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根据该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时驾驶机动车行为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一种社会危害性非常大的行为,近些年来全国每年仅因醉酒驾驶造成的死亡人数就在数千人,因酒后驾驶引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严重。正是基于醉酒驾驶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经过了广泛的社会讨论和立法审议后,《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范。  然而,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的适用中,却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一番言论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张军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不应将只要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视为构成刑事犯罪。醉酒驾驶并非一律入罪的言论一出便引发广泛的关注和争论。  争论中,分歧双方对于“醉酒驾驶是否应当一律入罪”都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依据。以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学者为代表反对醉驾应当一律入罪的一方认为,应当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和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以及刑法的威慑性来进行综合分析和考量,谨慎对待醉驾应当一律入罪的观点。另一方则以公安部和大部分公众为代表,认为醉酒驾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最终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之前关于情节要件的规定,主张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应当一律入罪。  本文通过法理分析,认为醉酒驾驶应当一律入罪,希望此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能够在终结这场争论、各部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作用。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醉酒驾驶入罪所引发的争议。首先介绍了醉酒驾驶的危害及其入罪化,其次介绍了醉酒驾驶入罪后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醉酒驾驶是否应当一律入罪”的争论。  文章第二部分从刑法解释理论的角度分析醉酒驾驶是否应当一律入罪。文章认为,刑法解释虽然应当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但实质解释不应当脱离法律文字。  文章第三部分从抽象危险犯理论的角度分析醉酒驾驶是否应当一律入罪。文章认为,醉酒驾驶是一种高社会风险性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抽象危险并不与实质解释和法益保护相冲突。  文章第四部分从一般预防理论的角度分析醉酒驾驶是否应当一律入罪。文章认为,将醉酒驾驶这种高社会风险、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到的预防性刑罚予以调整并不与刑事政策相冲突,并且取得了实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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