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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一律入罪:一个似是而非的命题——基于刑法解释立场的展开

摘要

本文以醉酒驾驶行为为研究对象,分析了醉驾一律入刑的立法理念,指出醉驾入罪而言,要从三方着手:第一,以依法司法原则保证司法合法性。公正司法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司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案。虽然具体司法中司法者往往需要权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考虑影响司法中立的种种因素,但准确适用具有民主基础的法律,无疑容易赢得司法信任,从而逐渐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二,以司法平等原则控制司法能动性。司法者应当拥有自由裁量权,能动司法是获得公正司法的一大途径,但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原则以及具体规定。在当前弱化的司法公信力以及社会广为关注的前提下,对醉驾行为的认定须谨防对同一犯罪行为产生不同定性。虽然这种不同的定性或许是一种认识上的差异,并非司法腐败或者司法错误的结果,但在普通社会公众看来,就是一种司法不公。第三,以司法公开原则确保社会认同的广泛性。止义需要通过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才能在社会公众中形成共鸣,而其前提必须是司法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充足的途径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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