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职工教育 》 >劳动有争议 两地都可管

劳动有争议 两地都可管

         

摘要

<正>2011年北京某制衣公司在上海设立销售门店,并与上海人小张签订劳动合同,期限3年,约定了工资和奖金及任何一方提前解约都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5万元。2012年,小张向制衣公司提出辞职。制衣公司同意了小张的请求,但要求他按约定支付15万元违约金。小张认为自己是上海居民,工作地和工资发放地都在上海,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无效,提前30天辞职也无需征得制衣公司的同意。但制衣公司认为,公司的注册地是北京,劳动合同是在北京签订的,应当适用北京市的法律规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