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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优先权的确认问题

         

摘要

【基本案情】申诉人某海鲜大酒楼(乙方)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元月间,与被申诉人福建省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先后签订了三份房屋租赁合同,承租甲方的办公楼主楼二至五层和一楼1、2、3、4号店面以及半地下室12号仓库(建筑面积约2188 m2),用于经营餐饮服务业,年租金合计61万余元,以后每隔两年递增10%。双方并约定,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租赁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若乙方不续租,乙方装修的可移动部分由乙方移走,其余归甲方处理。2010年7月15日,甲方向乙方书面催缴租金,并支付违约金76705.54元,并通知,租赁期满后,其闽升楼继续出租,将在同年10月或者11月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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