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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

     

摘要

我国虽未将优先权确定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但并不能因此否认作为担保物权一种的优先权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不能被其他担保物权所取代。优先权调整领域很独特,若在《民法典》中设立优先权制度,则更应该处理好优先权和其他各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与相互间效力的协调,故本文对此进行了相关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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