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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 该当何罪?——我国首例“见死不救罪”案例在深圳作出判决

         

摘要

正 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因“见死不救”而被起诉的林自强有期徒刑两年。这是我国施行“见死不救罪”以来第一个被判刑的人。 据法院宣布的材料称,林自强前不久驾车去广州时,在广州郊外遇一男子(即本案原告张明亮)求救,请求林将其突发急病的妻子送入医院,但被林蛮横拒绝并在强行开车时将该男子手臂刮伤。该男子妻因抢救不及时而不幸病逝。事后该男子记下的车牌号码向法院以“见死不救罪”起诉林自强。审判结束后,《深圳青年》杂志社与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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