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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灵活就业中自治性劳动的法律保护

     

摘要

在我国以灵活就业为主、正规就业为辅的就业新格局中,以保险代理人、代工劳动者、网络代驾合作司机为代表的众多从事自治性劳动(亦即劳务关系)的灵活就业者,虽已卷入生产组织整合外部资源的后福特制转型中、进而陷入工具化,却因其劳务关系的法律定性而处于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民法又不作倾斜保护的尴尬境地.然德国、意大利、日本在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早已敏锐地把握了自治性劳动工具化现象,虽选择的路径各有不同,但都未让这类新型劳动者成为法律保护的“边缘人”.受此启示,我国应以保护体系重构式为路径,借鉴德、意的立法经验,确立工具化自治性劳动的构成要件,并逐步分类配置倾斜保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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