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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反思与完善

         

摘要

在我国逮捕审查的三项标准中,“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判断一直未能得到严格执行。这是由我国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标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逮捕功能定位杂糅和半羁押强制措施缺位等问题造成的。为完善我国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认定,可以适当借鉴美国保释风险评估改革的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优化,建立基于风险评估工具的“社会危险性”量化机制,同时辅以相关配套保障措施的完善,从而在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寻求本土化的平衡点,以真正发挥逮捕应有的诉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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