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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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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目的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内容

1.4.研究方法

第二章 逮捕及社会危险性的概述

2.1 逮捕及逮捕条件内涵

2.2 社会危险性的法律含义

2.2.1 逮捕条件之社会危险性

2.2.2 一般逮捕条件之社会危险性条件

2.2.3 社会危险性的特征

第三章 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司法判断之困境

3.1 对社会危险性规定理解不一、证明社会危险性存在困惑

3.2 公检机关逮捕办案指标导致对社会危险性的轻视

3.3 司法资源不足导致对社会危险性的认定弱化

3.4 检察机关的残余观念导致对社会危险性的忽视

3.5 社会舆论对判断社会危险性的影响

第四章 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司法判断之建议

4.1 量化评估社会危险性

4.2 建立合理的逮捕办案指标

4.3 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

4.4 明确社会危险性证明责任

4.5 矫正公民对逮捕的错误认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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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它既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一道保护层,也是最容易侵犯人权的一把双刃剑,因此,各国对实行逮捕措施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签署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以及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总结,于2012年修订了新的刑事诉讼法,旨在改善逮捕过程中的种种弊端。新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一般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情形,给司法工作人员办案进一步具体明确了工作思路,对高逮捕率的国内司法现状有重大的意义。但颁布之后的司法实践中表明,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存在一般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规定形同虚设、社会危险性的司法判断仍旧困难等问题。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写了绪论,针对本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的范围、研究方法做了介绍,为方便读者对本文有一个整体性的直观了解。第二部分主要写了逮捕及社会危险性的概述,对逮捕和社会危险性的定义及其特征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司法实践中社会危险性司法判断之困境,结合一些数据和相关案例重点阐述了当前我国面临的种种困境,且针对这些现状,笔者试着探寻了其根本原因,力图抓到症结。归纳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审查判断社会危险性时,各地各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规定存在理解不一、证明困难等问题带来的同案不同捕现象、公检机关在执行逮捕工作时由内部考核与办案标准带来的“重逮捕、轻保护”和“重证据条件、轻社会危险性条件”的问题、因司法资源有限和办案惯性带来的长期的职业化担忧导致忽视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判断的现实、检察机关“重配合、轻监督”导致对社会危险性的忽视问题、社会危险性复评工作欠缺问题、我国公民对逮捕的欠缺理解和不正当解决问题的陋习导致加剧司法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漠视问题。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司法现状,针对社会危险性之司法判断,笔者浅谈了一些可行性建议,争取达到司法效率和人权保障的平衡。笔者列举了比较典型且常涉及到的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做了一个量化分析评估社会危险性的体系,力图加强社会危险性的可操作性、减少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针对司法机关内部的考核方式和办案指标,立足于我国国情,笔者提出了一些实质性的修改建议,为的是对减少体制内个人利益驱动与职业道德恒守之间的差距增加一份微薄力量,从而进一步增加社会危险性在逮捕工作中的比重;笔者建议通过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有效缓解逮捕适用的现实无奈,从而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危险性判断的公正性;针对检查机关在逮捕工作上监督不到位问题,笔者建议明确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责任,有效加强社会危险性的可操作性;笔者建议通过调整社会危险性复评工作的重心,及时弥补社会危险性复评工作上的司法漏洞;就目前我国公民对逮捕的观念还停留在构罪即捕的层次上,笔者建议转变对逮捕的认识、增强公民的法律素质、有效改善科学合理地解决司法问题的途径,最大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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