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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地位

         

摘要

1991年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情形下拥有再审抗诉权,以监督法院判决是否符合实体正义,该规定的确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以及理念的更新.人民检察院拥有再审抗诉权已与现行社会体制尤其是市场经济产生了较大裂痕.为此,有必要改造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的地位.鉴于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程序的权利配置易与当事人诉权发生较大摩擦,因此应彻底取消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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