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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资格及类型化思考

摘要

现代社会生活已日趋于多样化、快速化,及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经济形态急速变迁。导致民事纠纷案件的质、量都有别于以往。这种变化,不但实际上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同时也因为公众的权利意识比以往更为高涨,最终导致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激增、类型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民事诉讼设定再审的目的是给予当事人一个救济机会,使不正确的生效裁判利用再审程序得到纠正。早先学说及实务均认为再审程序仅限于诉讼当事人才可以提起,原则上案外第三人是不能通过提起再审诉讼寻求救济。因为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原则实质在于保障国家法治的安定性和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如果任由他人对终局性裁判提出再审,将有损于司法终审权。但由于民事判决效力的扩张,和案件类型的复杂化,不仅使案件当事人受到生效判决的拘束,而且判决效力也往往因多种原因。及于案外的第三人,导致同一诉讼标的被不同的生效判决相互矛盾地认定。本文对第三人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资格及类型化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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