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广西社会科学 >财产犯罪法益新论——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说起

财产犯罪法益新论——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说起

     

摘要

以违法方法实现债权的行为不构成财产犯罪.单纯事实上的占有、所有权、债权以及他物权均是财产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但它们之间存在效力高低的位阶关系,具体而言,他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效力,债权的效力高于所有权的效力,所有权的效力高于单纯事实上的占有的效力;在他物权内部,留置权的效力高于其余他物权的效力,其余他物权之间的效力高低关系则取决于其成立时间的先后.当两项以上的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效力位阶低的财产利益不属于财产犯罪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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