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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刑事条款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

         

摘要

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条款被频繁修订,《刑法》中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条款和司法解释却没有随之更新。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如何适用,两法如何衔接,成为当下的严峻问题。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改变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增补了行为方式,《刑法》尚能应对,但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标准过低,必须通过特别规定来解决。形式上有多种可能性,内容上要把握慎刑和谦抑原则,在划清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边界时要正确把握刑法的独立品格。具体说来,由于商业秘密涉及国家安全,要对有涉外因素的行为加重刑罚;对不同行为方式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质和量的区分,并与侵犯财产罪严格区分。另外,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标准“重大损失”过于单一、认定困难,建议增加“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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