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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财务报告的理论基础及其改进——相关性和可靠性的现实选择

         

摘要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表现出滞后性,且报表本身的价值也仅在于表述当时的情况,使得年度报告在时效上已难有效地满足使用者的需要,中期报告作为会计信息及时披露的中介便应运而生,也是势在必行,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大多数国家相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中期报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也于1998年2月发布了IAS34“中期财务报告”,从另一角度说明了动态经济对加快信息披露频率的强烈需求,我国证监会于1999年5月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及紧随其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中首次规定上市公司应提交中期报告,1994年6月,为统一中期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并于1996年6月和1998年6月两次修改定稿,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披露行为,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编制、披露,报送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在内的完整中期会计报表(以往中报格式既可完整地可简化),依国际惯例强调中期会计报表需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应编制现金流量表等,但现有的准则仍需加以补充和改进,如未曾明确规定中期报告编制的理论依据也无有关中期确认与计量的规定等,为此,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加紧制定中期报告的有关准则,并于最近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会计理论界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讨论的焦点主要是中期报告的理论依据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有关资产、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本文拟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方面来探讨中期报告编制的理论依据,结合我国实践提出现实选择和相应的改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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