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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税收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兼论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我国生态税收制度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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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面临资源与环境的严峻挑战。一方面,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少;另一方面,资源使用效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破坏加剧。为此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建立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绿色税收制度,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文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生态税收的理论基础;接着介绍西方国家构建生态税收制度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的生态税收政策的措施。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生态税收的理论基础。在界定了生态税收制度的基本概念之后,从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政府失灵理论等角度论述了生态税收的理论基础。其中,外部性理论是征收生态税的最重要基础理论。在可持续发展思想下,本文将外部性研究从物质生产的外部性拓展到消费外部性、人口生产外部性、跨代外部性、跨国外部性以及税收的可能的作用,从而为我国生态税制提供理论框架。 第二部分在描述美国、荷兰和瑞典等发达国家生态税收制度特色的基础上,阐述了发达国家生态税收制度的借鉴意义:(1)生态税收体系的构建应贯彻“逐步实施”的思想,不能急于求成。(2)生态税收体系的构建应采用“混合制度”,建立各种经济目标相协调、各税种和专项费用相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3)生态税收收入的使用原则上应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要考虑到生态税收的可接受性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缺乏。(4)生态税收设计和征管应尽量符合税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则。具体而言,生态税收体系的构建应从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上进行:中央负责制定各地资源、环境条件的评价规则,以及对应于不同环境状况分别设置差别税率,并将跨区域环境问题的治理纳入自身的管理范围;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评价来确定相应的税率,落实生态税收的贯彻,并对具有特定区域特点的生态环境问题根据中央规定制定具体的征收办法。 第三部分论述我国目前生态税收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生态税收政策的路径选择:(1)完善现行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各税种。(2)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3)开征必要的生态税收新税种。(4)参与税收国际协调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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